<0.5%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乙方组织,托运人为乙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乙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甲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甲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乙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 2. 以甲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如乙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甲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开展合作,入厂验收发现煤质异常时,甲方应将该批异常煤进行现场封存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到厂确认,协商处理。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异常煤处理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指派专人到场进行确认,如不能按时到厂,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否则以甲方所取煤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3)煤炭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A.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差异分层,经分层取样化验,层间干基高位发热量差超过200千卡/千克认定为异常超差,低质层煤热值高于合同约定热值标准的,超差煤整车以低质层热值结算;层间热值超差且低质层热值低于合同约定质量下限的,整车按低质层热值计价且加扣合同约定100大卡单价进行考核结算。 B.收底煤若出现质量差异时,经双方协商并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可入厂验收加权结算;其它买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出现与整批质量差异,则该车不允许加权结算,问题煤只能按照质量考核条款考核结算。 C.煤中含有大量杂物(如木块,铁块,石头,冰块等)的,车杂物量超过该车煤量的0.2%的,按杂物量2倍乘以该批天然煤单价的煤款数额进行处罚。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A.多车次出现上述(3.(3)条款)问题,问题车煤量超过该批次煤总量20%的,双方视情节协商不低于(3.(3)考核条款)进行考核,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B.存在盖帽、夹馅、铺底、贴帮等人为掺杂使假行为,掺假煤质量严重低于正常煤炭的视为严重质量问题,掺假煤热值低于该批煤正常煤质5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主观意图明显的(多次、多批或反复出现),对供应商按整车煤重量的2倍乘以该批正常煤热值所对应天然煤单价的煤款数额进行考核处罚,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煤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煤种 | 热值范围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煤泥 | ≥2001千卡/千克 | 按照竞价结果确定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千卡/千克,元/兆卡) 热值每下降100价格下浮0.005; 单批次热值≤1800,价格按照0.03结算; ②挥发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合同执行期加权平均挥发分34.99%至30%,结算价格下调5元/吨; 单批次挥发分<30%,结算价格0.03元/兆卡. ③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合同执行期内加权平均全水分(Mt)规定值 ≤13%,超过规定值时,每超过1%,结算价格下调4.2元/吨。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甲方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则由甲方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并另行签订价格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做任何调整。 六、争议解决 一、 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乙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逾期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 因乙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甲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乙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3.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选择拒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如乙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4.乙方应确保运煤司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等高危症状,且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意外状况,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二、 不可抗力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三、 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向双鸭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王立新 3. 联系电话:13214698068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原文链接:http://www.dtrlcg.com/bulletin/2023-06-01/1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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