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让须知: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4.1信息公告期内,不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2信息公告期内,涉及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况的:①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若该意向受让方为优先权人,则该意向受让方即为本标的最终受让方,项目以协议方式成交;若该意向受让方为非优先权人,转让方以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价格征询优先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优先权人以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价格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优先权人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优先权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优先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优先权人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二、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2.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意向受让方参加受让报名前可通过现场勘查自行对标的资产情况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结构、性能、价值及房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放弃对标的资产现场勘查的,不影响其按本义务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3.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4.交易双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5.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6.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7.受让方按约定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8.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资产交易后的有关该标的资产的一切产权变更等手续,转让方予以协助,受让方自行承担权属变更风险。若最终未能完成标的物业过户权属变更,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解除交易合同或追究转让方责任。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交接。交接后所产生的风险如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从交付之日起负责标的资产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