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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城上小区4-3(商业1-2层)3年租赁权

浙江浙江产权交易所

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对所持有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浙交所”)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招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闲置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无。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装修、无设施设备。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遇政府建设、拆迁、规划、道路改造、国家政策法律等需要收回或拆除标的房屋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标的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或相关单位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腾空,归还标的房屋,费用自理,出租方不补偿和赔偿承租方的任何损失。因终止租赁合同,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已缴纳但未到期部分的租金给承租方,但不计利息;若有政府补偿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7、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对房屋周边道路改造、维修等活动,影响承租方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损失不予补偿。 8、租期3年,租金一年一付,不递增。须交付房屋押金:5000元整,押金由承租方自行交付至出租方账户,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商银行恒业支行 银行账号: 201000027752815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建华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579-84502720
联系地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68号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37600.00 元/年
是否有保留价
租金挂牌价备注 租期三年,租金不递增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每年租金不递增。 出租用途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办私人会所、餐饮、殡葬及黄、赌、毒等,不得经营有污染、违法、噪音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产的行业,不得生产经营或存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以及不符合环境要求的、指标达不到国家、省、市规定要求的行业或物品。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租期3年,不递增。(户名:浙江正隆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201000311812687 开户银行: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业支行)。履约保证每间5000元,直接交付至甲方账户(账户名称:磐安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商银行恒业支行 银行账号: 201000027752815)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所要经营的项目,是否满足承租方经营证件的办理、审批,后期装修所产生的问题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承租标的房屋后续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水表开户、安装等相关事宜,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理。 5、标的房屋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6、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标的房屋面积数据仅作参考,具体以实地现状为准;房屋在承租期间若发生渗漏、裂缝以及设施坏损(门、窗)等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8、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9、经营及办公用房等若涉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环保、消防等特种审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概不负责。 10、标的房屋以现状对外公开招租,如标的房屋有渗水或墙面剥落、上下水管道渗漏、损坏以及门、锁损坏等情形的,承租方应在成交后应自行负责修理和更换,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费用,同时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出租方和交易所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等。 11.房屋目前为闲置状态,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2.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3、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租期 三年
有无免租期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2.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结束。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法人授权委托书 4-3.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房屋租赁合同(样稿)有履约保证金 法审后(1).docx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曹女士 电话 0579-84887555
手机 15167986611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网址
合作机构 名称 浙江正隆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磐安县财政局2楼2··
联系人 曹女士 固定电话 0579-84887555
手机 15167986611

我方拟对所持有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浙交所”)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招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lease/detail/56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