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 滨悦资产 ) 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 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 合同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1 房屋坐落于 ,房屋面积 ㎡,租赁用途为 。 1.2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行业,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房屋租赁有效期限自 起至 止。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 ¥ 元 (大写:人民币 )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2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 收费标准: 第 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第 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第 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4.2 甲方同意在前述租金标准基础上将以下期间作为装修免租期,具体免租期间为 。(该段装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不计租金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乙方需将租金缴纳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 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 账 号: 20010251046166600000012 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乙方。 4.4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大写:人民币 ) ,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此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具体缴租明细表见附件。 第五条 物业费 5.1 乙方接受该房屋属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元/月/㎡(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第六条 房屋交付 6.1 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付清应缴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6.3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需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6.4 甲方租赁房屋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使用要求 7.1 乙方不得私自搭建,不得在房屋上进行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设施的搭建或添附,存在此类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及恢复原状,并以乙方违章搭建系根本违约为由提前解除本合同。 7.2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7.3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4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租赁场所的装修、改造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审批是对乙方方案涉及房屋改造的同意意见,并不减免乙方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房屋收回 8.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8.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需按照当时(租期内)的状况完好无损且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8.3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8.4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并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甲方收回房屋。 8.5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现场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6 乙方因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且存在未结清费用情况时,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在房屋收回后甲方依然享有对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9.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9.3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9.4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5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9.6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10.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排污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 10.3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的日常维修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0.4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5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歇业并限期整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0.6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10.7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0.8 租赁期内如甲方公开拍卖该租赁房屋产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前提为乙方已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政策办理优先购买权确认手续),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9 合同到期时,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租赁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招租竞标约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1.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房屋招租招标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1.2 租赁期内,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甲方在通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乙方解除合同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搬出房屋内所有可以移动的设施和物品,并将房屋完好无损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对房屋内的物品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投入均不作任何补偿。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此装修部分给予专项经济补偿,且甲方收到补偿款项资金的,则该项装修对应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1.3.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1.3.2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11.3.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1.3.4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1.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作任何补偿: 11.4.1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11.4.2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5日的。 11.4.3 欠缴各项费用达¥ 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 11.4.4 合同期内逾期缴纳费用累计次数达3次的。 11.4.5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11.4.6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11.4.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11.4.8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11.5 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2.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日租金10%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12.2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因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12.3 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时,乙方投入的可移动物品和装饰等由乙方自行搬离,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装修部分的损失,由甲方予以补偿。补偿价款的确定方式为:按照合同解除时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修实际现状,由甲方委托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评估装修残值,鉴定费用及评估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或从甲方给付乙方的补偿款中予以代扣代付。 12.4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相应补偿,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评估(如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3.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 13.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私自搭建或添附设施设备的,改变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13.3 租赁期内,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之日确认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通知送达”相关条款执行,下同)。乙方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则租金结算至交房当日止(含当日);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未满30天即交还房屋的,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 13.4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并已按前述条款要求提前30天书面申请的,且不存在欠付费用的,则可按照实际租赁期限(即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至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违约金分别为: 13.4.1 乙方实际租赁期未满6个月的,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10%,乙方须将已享受的装修免租期租金减免额100%退还甲方; 13.4.2 乙方实际租赁期已满6个月(含6个月)未满12个月的,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10%,乙方须将已享受的装修免租期租金减免额50%退还甲方; 13.4.3 乙方实际租赁期已满一年(含12个月)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租期的一半期限的,违约金为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5%; 13.4.4 乙方实际租赁期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租期的一半,不再收取违约金。 13.5 乙方未按照约定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提前解除合同的,无论实际租期长短,均需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10%违约金。 13.6 以上,乙方须结清全部费用并签订解除合同后,方可享受上述条款政策。 13.7 除房屋返还期限之外,房屋和设施移交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办理。 13.8 乙方申请提前解除合同后满30日拒不返还除房屋的,除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10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逾期超过7日的(指申请之日30日后的7日内),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13.9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需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应付租金的0.5‰标准的违约金。 13.10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当年租金的月租金标准的5%标准承担违约金。 13.11 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14.1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14.2 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5.1 承租期间如发生乙方私自将该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15.2 通知送达 15.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下列有效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 电话: 邮寄地址: 乙方联系人: 电话: 邮寄地址: 15.2.2 双方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函件应以书面形式按前述列明的联系方式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联系方式发出。任何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书面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均以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 15.2.3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5天后视为收讫。采用快递等方式邮寄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15.2.4 甲方确认在乙方接收到该房屋后,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乙方的有效且不可变更的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函件,如出现乙方无人签收、拒签收等情形,甲方可将通知(或函件)留置或张贴于乙方租用的房屋处,则视为该通知(或函件)已有效送达乙方,该文书的留置或张贴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5.2.5 上述载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即如甲乙双方本合同发生争议,上述联系方式作为案件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15.3 其他: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6.1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说明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交易监督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_竞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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