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中央厨房的地址、面积、用途 地址:本合同所指“中央厨房”为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1#车间中央厨房(以下简称:房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润河路以北、辉山路以东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1#车间。 租赁范围:中央厨房及配套机器设备,其中中央厨房建筑面积为㎡,配套机器设备包括:。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中央厨房,用于研发并生产加工盒饭、粮油制品、预制菜、净菜等产品体系,为合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市民供应高品质食品。 乙方使用租赁的本合同所涉资产前,应明了自己的经营必须符合资产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甲方的特殊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6 年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租金之和(人民币: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1、首年租金为成交价人民币:元(¥:元)。递增情况:第一、二、三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四、五、六年租金均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首年免租金装修期为1个月(30天),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乙方首年需支付十一个月的租金。 2、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元 (¥:元),租金每六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三十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资产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十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资产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移交资产,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资产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屋钥匙、机器设备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资产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配套机器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资产。 第七条:装修改造 1、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甲方机器设备,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保证并协调中央厨房经营所需的水电、热力、通讯等基本供应,协调经营过程中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8、甲方在拥有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基础上,保证乙方对中央厨房拥有日常经营使用权。 9、甲方对在经营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特殊情况下完成应急保障任务,应急保障范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本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期内,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管道改造,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线路改造须符合供电、供水管理规范要求消防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上述安装和改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安全、保卫、消防、保洁、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墙体隔断、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租赁期内,乙方车辆及人员出入厂区,须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执行。 9、乙方为中央厨房负责提供合格的出品及管理人员,并积极开展工作。 10、乙方负责制定中央厨房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指派专业管理人员对中央厨房进行监督管理。 11、乙方为中央厨房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科学先进的管理程序、工作流程、规章制度。 12、乙方保证正常管理过程中不使用不合格产品(含各类原材料、调料、汕品)。 13、乙方必须遵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央厨房进行管理。 1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5、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及及配套机器设备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6、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完成应急保障任务,应急保障范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甲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未经甲方同意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三十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壹拾万元 (¥:100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租赁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8、租赁期内,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不能承担应急情况下日产3万份、年产1000万份盒饭的应急保障生产能力的。 9、租赁期内,因乙方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资产,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100000.00元)。 3、如因该资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 (¥:100000.00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剩余租期总租金的50%,但任何情况下最低不得低于拾万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壹万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壹万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仅为资产租赁关系,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对乙方租用甲方中央厨房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不限于食品及原料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加工安全、消防安全、动火安全、作业安全、车辆安全等)概不负责,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乙方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人员、财产、物品等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租赁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中央厨房,研发并生产加工盒饭、粮油制品、预制菜、净菜等产品体系,须遵守有关应急保障原则(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在补充协议上说明),并具备应急加工能力、应急配送能力,保证在应急情况下日产3万份、年产1000万份盒饭的生产能力。 3、乙方进场前,甲乙双方按照《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现场清点中央厨房相关机器配套设备,双方在设备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甲方将中央厨房及相关设备、房门钥匙移交给乙方使用。 4、乙方在使用期间如需改变中央厨房设备位置或改变车间布局,必须提前7日书面向甲方报备,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协议后,须一次性向甲方指定账户预交水、电、气等相关费用30万元,甲方每月从预交费用中扣除乙方实际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当乙方预交费用余额不足30万元时,由甲方通知乙方再次预交30万元,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3日内将30万元预交费用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6、乙方在租赁期间导致中央厨房配套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7、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在乙方租赁房屋范围和周边合理范围内均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环保方面的要求,不得随意造成任何污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保违法问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已造成的问题进行及时修复整改,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有权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举报,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直接从乙方租房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如造成严重后果或乙方对环保违法问题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与乙方直接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军粮供应站(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8号)。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 两份,乙方执 两份,相关部门备查 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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