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29GQ20230061 |
---|---|
项目名称 | 黑龙江省龙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1 |
挂牌价格 | 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9 |
挂牌日期 | 2023-11-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转让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应当按照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约定补缴注册资本。2、转让标的企业于2023年8月30日股东会研究决定,在转让标的成交后,对以下事宜进行调整,受让方应当认可并接受。(1)由原来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减少至800万元。(2)减资后各股东在2023年12月底之前将资本金实缴到位,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认缴,认缴时间最晚于2030年12月底。(3)《公司章程》约定:①明确经营范围是战略新兴产业,能够服务国家战略;②公司能够服从转让方职能部门对公司的监督检查;③公司设立“三会一层”,董事会不超过5人,其中转让方派驻3人,其他股东方派驻不超过2人,5人享有同等的投票权;④公司连续三年未向股东分红,公司清算注销,公司资产优先偿还转让方出资;⑤分红按照各股东实缴金额比例进行分红,若转让方实缴金额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转让方享有20%比例的分红权;⑥变更公司企业类型,由原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⑦转让方失去合资公司控股地位,所有股东及合资公司须承诺需变更公司名称,不再使用“龙睿投资”字样;⑧其他事项按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执行)等办法执行。3、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4、本次产权转让若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其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拒绝签署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发生逾期或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应承担转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交易标的重新挂牌。2、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截止日16:00前向交易机构书面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等相关受让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3、受让方应从被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4、受让方应在转受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5、交易机构按照转受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产权转让合同未做约定的,交易机构按照转让方的要求进行划款。6、转让标的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交易双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7、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