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3年9月22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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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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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19)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126740号。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此次竞租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的设施、设备和物品。竞租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5、拍卖方式:投标式拍卖。采用投标式拍卖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后,由原承租人行使优先权,即是否接受最高报价,如接受的,则标的由原承租人竞得;如不接受,则标的由最高报价者竞得。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州现代物资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杨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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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8889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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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2号四楼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830000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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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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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备注
| 2.83万元/年,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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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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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年租金成交价的25%(取整数)不低于竞买保证金,如有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竞得人在支付首期租金时一并补足。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出租房屋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出租方予以配合相关工作,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6、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
8、出租标的目前状态:在租,原合同于2023年9月22日截止。标的物由原承租方竞得的:原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从原合同届满次日开始计算。标的物由其他意向方竞得的,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给予原承租方在此标的成交之日后7日腾空期,如原承租方未按该期限腾空完毕导致出租方无法及时交付租赁物给承租方,则承租方须待出租人解决此纠纷后交付场地,同时承租方放弃向出租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
9、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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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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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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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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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0.71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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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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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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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拍卖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3年11月7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1月20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1月20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租方,采用投标式拍卖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后,由原承租人行使优先权,即是否接受最高报价,如接受的,则标的由原承租人竞得;如不接受,则标的由最高报价者竞得。
5、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下午5时止。
6、报价书递交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上午11时。
7、咨询、报名地点:温州市江滨东路1号会展中心一期2楼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
8、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9、咨询电话:0577-88878905
10、出租方咨询电话:0577-88898279
11、拍卖会时间、地点:2023年11月21日下午3时整、温州市江滨东路1号会展中心一期2楼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厅。
项目附件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0577-88878905
|
手机
|
|
传真
|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wzcqpt.com/WZPT/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王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88878905
|
手机
|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lease/detail/64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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