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190号、192号、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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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温国用(2015)1-14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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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22801.7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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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批发零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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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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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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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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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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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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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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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828099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5)1-14634号;权利人:温州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授权委托温州影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拍卖方式:采用投标式公开拍卖的方式,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若最高报价出现同等价格的,以保证金到账时间顺序(到账时间早者优先)确定最高报价】,由最高报价者竞得。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州影业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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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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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888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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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47号文苑大楼七楼706室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5.960000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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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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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起拍价:15.96万元;年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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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半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出租用途:商业。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物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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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按年租金的25%(取整至千位数)缴纳,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6个月一付,首期租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标的只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承租方申报装修场地施工、消防设施布置改造改建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及办理自行攻克,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标的电力报装、水表报装购置、水电拉线布管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保证标的物在租赁期内不被拆迁或征收行为,标的以现状为准房屋修缮维修及租赁期间房屋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竞买人实地详细踏勘全面知悉并接受房屋配套设施的实际现状,同意接受现有的条件下,确定参加拍卖。
4、竞买人就该标的物应提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税务局、消防局等单位咨询中标后需办理的各类证件执照的流程及手续,确认能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出租方对竞买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涉。在以上情形下,竞买人仍自愿租赁该场地并参与投标,自愿承担因标的物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竞买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或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5、竞买人须在竞得标的物结果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标的。竞买人竞得标的物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承租方对需改造或装修将设计的方案及图纸,经相关部门获得审核批准或审图审批及施工许可后报及物业(管理单位)备案后进场施工。
6、标的物的交付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竞买人已现场查看并充分了解标的现状,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场地地基完好,投标人用途需要自行勘察,出租方不负责原房屋清理整理等工作,垃圾清运、排水排污、水电安装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标的物租用需专人值守,确保场所安全。不得用于非扰民项目,若遇市民投诉承租方自行解决,如解决不了造成停业整改或关停的,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责任及行政、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涉。
7、标的物由温州影业运营有限公司所属大华地块管理办进行管理,承租方履行标的物业及街道等的管理公约或规定,该场地所发生的一切与承租方有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经济、法律纠纷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遇投诉、诉讼、检查等若消防、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整改;承租方自愿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及费用,并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8、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物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保留追诉权。出租方对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不表示对承租方行为的默许。
9、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后开具给承租方租赁发票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自行负担之外,其余因租赁行为和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相关税费、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手续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标的所在区域有物业管理和进场管理,承租方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出租方管理部门签订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租赁户进场管理协议》。
10、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调整或城市拆迁改造及城市“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社区与街道等政府部门安全排查需治理提升改造或政府行为征收时,租赁合同应予终止,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如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提出,已交租金不予退回,租期未满1年的,承租方应补齐免租期相应租金。
11、特别提示:本标的可能存在拆迁风险,若在租赁期内拆迁的,承租方应当配合腾空,并且承租方的装修装潢损失、营业损失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未履行部分,出租方不承担其它任何损失及赔偿。
12、投标单位须自行审看并了解标的物情况,对自己竞投标的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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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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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免租期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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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时间
|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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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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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公告日之后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为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对两个月内逾期超过5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信用报告,视为不合格。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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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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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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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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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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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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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动延牌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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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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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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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5、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下午5时止
6、咨询、报名地点:温州市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温州拍卖行
7、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8、报价书递交时间:自公告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上午11时止
9、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88878971
10、出租方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47号文苑大楼七楼706室
11、出租方咨询电话:0577-88820006
12、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3年11月21日下午3时整,在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项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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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黄先生
| 电话
| 0577-88878971
|
手机
|
|
传真
|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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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wzcqpt.com/WZ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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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黄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88878971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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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lease/detail/64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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