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文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产权证号:浙(2023)文成县不动产权第0012552号。本次出租的标的物出租面积:24.5㎡。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 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店面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文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郑吉祥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59002880
|
联系地址
| 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地税大楼4楼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5.700000 万元/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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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5.7万元,租金无递增,装修期两个月,租期顺延。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租金支付要求
| 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 半年 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社区零售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类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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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承租人支付2万(大写:贰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前付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人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其它费用: 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3.意向承租人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4.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人不参与处理承租人与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小区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人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
5.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6.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7.租赁期限届满,如出租人仍要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8.租赁房产不得进行转租。
9.合同期内租金无递增,装修免租期两个月,租期顺延,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10.承租人方在租期结束后,装修除可移动部分,剩余将归出租方所有。
|
租期
| 3年
|
有无免租期
| 有
|
免租期时间
| 2个月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否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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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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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 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杨女士、曹女士
| 电话
| 0577-88856398
|
传真
|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wzcqpt.com/WZPT/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州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01
|
联系人
| 曹女士
| 固定电话
| 0577-88856398
|
手机
| 18906679719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lease/detail/65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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