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671007号、温国用(2013)第2-329303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8567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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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1111号行政北楼905室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520000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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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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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起拍价2.52万元,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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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租金,之后的租金在新一租赁年度开始前的一个月内缴纳,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只限于设置医用耗材自助销售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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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承租方发生履约责任问题时,院方有权从当月结算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发生扣款情况,承租方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出租方在承租方交还租赁物业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扣除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本合同约定应由承租方支付的其他款项)无息退还承租方。
2.经营所需资质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本次出租房产(龙湾院区)尚未取得房产证,若因此不能取得经营资质而无法开业的,其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金仍须按合同约定缴纳。因办理经营资质所需,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房产合法所有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土地使用证等的复印件。
3.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意向承租方报价充分考虑装修安装、工商注册登记所需的时间等因素。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出租期内,承租方可根据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装修、安装设备,但不能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地面防漏设施、防雷设施等;整体改建、装修、安装设备的方案须报出租方批准,进场装修须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改建、装修、安装设备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意向承租方须提供一类和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证明。承租方投放的医用耗材自助销售终端只允许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且个人使用的医用耗材。严格按照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经营范围。承租方要选择正规渠道的供货商进行供货,对供货商资料及商品质检报告等资料备案造册。经营项目或产品向医院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报备存档,接受医院医用耗材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侵犯他人商标权或知识产权的,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不得做出对甲方声誉有不良影响的行为。一经查实,终止合同,并移交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6.租赁期间,所需缴纳的工商、税务、规划、城管、卫生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一概不负任何责任。电费含在年租金报价中,不再另行收取。医院提供电源接口,承租方负责提供医用耗材自助销售终端,完成安装调试。
7.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出租方指定的经营场地投放医用耗材自助销售终端,守法经营,不得私自改变场地的用途。具体摆放位置根据实际情况且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放置。医用耗材自助销售终端机身不得张贴或发布与经营产品无关的广告。医用耗材自助销售终端需支持当前主流的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现金等)。
8.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服务期内不得私自转租或转让他人经营。如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
9.承租方要严格执行医院安全责任制,遵守医院安全防火条例,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超负荷用电。因承租方违规用电造成灾害的,除自己的损失自行负责外,若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亦由承租方承担,情节严重的承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10.承租方需指派专职人员担任我院医用耗材自助销售终端的主要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及日常检查。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如有故障,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的24小时内解决设备问题。
11.《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不得修改。
12.标的移交:标的物竞得人须在收到《租赁房产移交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期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时间为准。
13.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4.竞买人自行审查并了解标的物情况,对自己竞拍标的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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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2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单位(竞买人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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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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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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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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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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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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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动延牌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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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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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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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3年11月17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1月30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1月30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先生、林女士
| 电话
| 0577-88878901、0577-89888587
|
手机
|
|
传真
|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wzcqpt.com/WZPT/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吴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88878901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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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lease/detail/65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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