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3年10月31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18)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129140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标的物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增价式拍卖,不设保留价。拍卖开始由拍
8、卖师宣布标的的起拍价,并声明加价幅度(即递增价),然后由各竞买人举牌竞价。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100000 万元/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起始价2.1万元,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租金支付要求
| 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于上一期租赁期限届满前付清下一期租金,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
| 出租用途
| 1.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住宅),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方租赁国有房产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物已办理产权证。
2、承租人支付成交价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前付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人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若租赁期间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拆迁、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本租赁协议,承租人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无条件腾空并退还房产,出租人退还未到期已付未用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如若一个月内未腾空退还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腾空房产,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4、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住宅),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5、承租方租赁国有房产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6、租赁房产不得转租。
7、租期届满后,如出租方继续招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8、意向承租人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参与拍卖会的即表示认可上述租赁标的的现状,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主张。
9、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即原承租人腾空后,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人不参与处理承租人与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小区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人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
10、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标的物由原承租人竞得的:原承租人要在竞得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缴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租期从原租赁合同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竞价保证金冲抵租金和履约保证金。若未按规定时间节点缴清,视为自动放弃,由出租人另行安排出租,同时没收竞价保证金。已进入装修的,腾空房产并恢复原状,装修等一切损失出租人不做任何赔偿,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腾空前的房屋占用费,如一个月内拒不腾空的,视为放弃屋内物品的所有权。
12、标的物由其他意向人竞得的:
(1)原承租人要在竞拍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做好腾空、移交工作。原租赁协议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的过渡使用期间租金,按本次竞拍成交价租金标准收取,并结清相关租金和费用。如未按时腾空,超1个月部分的天数租金按竞拍成交价租金标准的双倍收取(即逾期腾空期租金=
应腾空当日租金*2*延期腾空天数),且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腾空房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原承租人承担,同时对房产内所有未按时腾空物资视作原承租人放弃所有权,可由出租人自行处置。
(2)竞得人要在收到《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缴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租期从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未按时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出租人可以另行安排出租并没收竞拍保证金。
13、以上标的租赁期限、外观、面积、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出租方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14、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
15、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税、费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款项,逾期未缴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16、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的图纸资料和相关审批文件,承租方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装修审批、消防验收、环保评估、卫生行政许可、工商登记等审批或备案手续,承租方不得以房屋使用功能、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相关资料不齐等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审批无法通过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或索赔。
17、标的租赁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装修、消防、验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方亦不返还已经缴纳的租金。
18、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禁止房内拆墙、打洞,堆放超过房屋负荷的重物,损坏附属设施,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需要对房屋装修的,在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情况下,报相关部门及出租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理,水、电、气配置图交出租方备存。
19、本合同期满后或终止,房屋内部属承租方所有的装饰装修物可自行拆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若因承租方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应当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方逾期未清理的物品视为承租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处理上述物品,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因处理上述物品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0、租赁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租金递增、交付及其他具体租赁事项等均以《房产租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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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2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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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为企业法人的,企业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控股(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意向竞买人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参加租赁竞拍活动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已列入城发集团租赁失信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租活动。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0.63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拍卖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3年11月20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2月1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下午5时止
3、咨询、报名地点: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楼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88856398
6、出租方咨询电话:0577-88909062
7、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3年12月4日上午10时整,在温州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约定的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8日17时止,第二个周期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17时止,若延长公告期内再无人报名的,则项目信息发布终结,将重新制定方案公开招租。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照相关约定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项目附件
| 交易公告.pdf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张先生
| 电话
| 0577-88856398
|
传真
|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wzcqpt.com/WZPT/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州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01
|
联系人
| 张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88856398
|
手机
| 13858883912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lease/detail/66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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