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温州市龙湾区蒲江路开发区西C-05b、05c地块
|
土地证号
| 无
|
土地面积
| 10.02亩
|
用途
|
|
类型
| 已征待建设用地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已到期/原合同于2023年12月30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8.061180 万元/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38.06118万元/年,租期内,租金无递增,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租金支付要求
| 承租人需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 出租用途
| 用途仅用于娱乐服务业,其业态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垃圾,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物均无产权证、无土地证,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
2、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租金无递增。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的 20%(取整数)。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买受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场地,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委托人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用途仅用于娱乐服务业,其业态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垃圾,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租赁期内,买受人不得擅自把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场地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标的物无装修宽限期。
7、在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租赁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结算。
8、本次拍卖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各自依法承担。租金缴纳后委托人开具有效凭证或者租金发票给买受人。
9、在租赁期间,买受人应按时缴纳税、费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款项,逾期未缴责任由买受人自负。
10、标的物尚未取得产权证。租赁期间,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买受人经营活动的,该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1、所有因经营需要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不得以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委托人和拍卖人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委托人应给予提供支持。
12、标的租赁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装修、消防、验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亦不返还已经缴纳的租金。
13、租赁期间如买受人涉及使用委托人财产的,租赁期满后应将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完整无缺的归还,买受人的装饰中凡拆卸、搬动会对委托人财产、设施造成影响的部分均无偿留给委托人,拆卸、搬动对委托人财产、设施没有影响的部分由买受人撤走。
14、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场地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须买受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
15、该场地因违反规划用途等原因产生的政府费用(包括但不限行政处罚等费用)和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与甲乙双方无关。
16、租赁期间,买受人如需在场地内增设集装箱、临时建筑等设施及开展经营事务的,其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报委托人备案。临时建筑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治安维护等管理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得以场地使用功能、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相关资料不齐等原因致使相关手续审批受阻或审批无法通过造成损失为由,向委托人提出任何要求或索赔。
17、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的,买受人投资建设的配套设施设备,由买受人自行拆除处置。如逾期10天未处理,即视为买受人放弃其所有权,委托人有权对上述配套设备设施按无主物处理,且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委托人要求保留不予拆除而买受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拆除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8、租赁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租金递增、交付及其他具体租赁事项等均以《场地租赁合同》为准。以上合同由委托人与买受人自行签订,拍卖人对委托人与买受人出现的以上合同的纠纷概不干涉,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租期
| 2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8.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拍卖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即公告次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下午5时止
3、咨询 报名地点: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楼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88856398 15258045725
6、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3年12月12日上午10时整,在温州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5 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场地租赁合同.docx 竞买协议.docx 联合体报名范本.docx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文件.docx 实地勘察确认函.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孙女士、张先生
| 电话
| 0577-88550126、0577-88856398
|
手机
| 15258045725
|
传真
|
| 邮箱
| 634078733@qq.com
|
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wzcqpt.com/WZPT/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州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01
|
联系人
| 张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88856398
|
手机
| 15258045725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lease/detail/67772.html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