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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域铁路S2线20个车站38处自助设备点位整体五年租赁权

浙江浙江产权交易所

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其他基本情况 名称 自助设备点位
计量单位 所在地 温州市域铁路S2线20个车站38处自助设备点位
型号 自助设备点位 数量 38
标的状态 空置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无产权证,权属依据为浙规证2013-0301000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81202100134号和建字第33038220220333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无。 4、是否设立居住权:无。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拍卖方式:采用年租赁权增价式拍卖的形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7、为保证公开招租市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意向承租方合法权益。各意向承租方在参加租赁资产报名及竞价过程中,不得以承租权为要挟,向其他意向承租方索取或支付非法利益或报酬。如发现上述行为,将取消本次招租活动,招租结果将不予以认定,并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查处;查证属实的,违法意向承租方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拍卖费用、延期招租租金损失等)将保留追诉权利。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16.480000 万元(首年)
是否有保留价
租金挂牌价备注 首年租金底价为16.4800万元。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第五年分别在成交价基础上递增2%、4%。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 出租用途 自助设备点位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5万元,在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 2、承租方需按出租方的要求,进行合法经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3、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4、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物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并承担费用;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 5、承租方须合法经营,该租赁标的物内不得使用明火,气味、噪音、油烟及废弃物不对车站产生影响并满足消防、运营安全的要求,保证客流疏散通道的畅通。不能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影响环境的物品,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或私人会所。并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6、本租赁物属国有资产,租赁期间如遇甲方自身使用需要或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拆迁、公共利益等,须无条件终止本租赁协议,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结算,租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若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经招租人同意后解除,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还须补交当期2个月的租金作为空档期补偿,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7、其它费用: 租赁期间的水电费以及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8、承租方投放的自助设备面积不得超过本租赁物各点位面积,每块场地仅供投放一台自助设备,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作为其他经营业态使用。 9、自助设备点位的经营范围仅限:矿泉水、饮料为主,附带休闲食品。自动售货机所售卖的食品饮料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得售卖过期、变质、损坏和有毒有害的产品,不得售卖影响出租方形象和声誉的任何产品。 10、承租方须在招租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相关事宜。 11、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租期 5年
有无免租期
承租方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承租意向人要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3、意向承租人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单位(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意向承租人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参加本次租赁竞拍活动。 4、符合消防安全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5.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拍卖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3年11月29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2月12日)17时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1)报名、看样时间:即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17时止。 (2)咨询、报名地点: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200号侨房大厦二楼。 (3)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4)咨询电话:0577-88525505、13968997850; 出租方咨询电话:0577-89727986。 (5)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3年12月13日14时30分整,在温州汇丰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5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项目附件 38处自助设备点确认表.pdf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陈先生 电话 0577-88525505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网址 https://www.wzcqpt.com/WZPT/
合作机构 名称 温州汇丰拍卖行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温州市杏花路200号侨房大厦二楼
联系人 陈先生 固定电话 0577-88525505
手机 13968997850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lease/detail/67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