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使用中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出租方未提供。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实际现状为准。
5、标的房屋产权方: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
6、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7、在合同期内,如遇规划调整及城市改造的,合同即时终止,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在规定限期内做好腾退搬迁工作,一切经济损失、装修费用及搬迁费用由承租人自负,不予赔偿。
8、其他未提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
|
联系人
| 沈先生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13858982323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体育场路75号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36200.00 元(首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挂牌价年租金236200元,租期内年租金不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需一次性付清租赁期内总租金,租金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 出租用途
| 要求合法经营,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得用于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品、非法行业生产经营,开办私人会所、一桌餐及黄、赌、毒等,不得经营有污染、违法、噪音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产的行业。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租期内不得转租、转让、分租。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餐饮除外)做饭,过夜留宿,杜绝“三合一”违规行为。经营餐饮须自行安装隔油池,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费用自负。禁止在经营场所内电动车、电瓶车充电。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按首年成交租金的20%收取,不计利息,租赁合同签订前由承租方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首年或租赁期总租金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付清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竞承租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及房租、合同履约保证金等款项支付。价成交后,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标的需进行装修的,须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6、出租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在租期内不得转租、转让、分租,否则出租方将终止合同,租金不予返还,重新提出招租。
8、承租方承租标的房屋后须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水、电表开户、安装等相关事宜,所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9、标的房屋在挂牌期间或承租期间有发生渗水、上下水管道渗漏、墙面剥落、裂缝以及设施坏损(门、窗、锁)等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出租方和交易所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等。
10、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1、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自项目成交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2、租期满后,重新招租,如果承租人非原承租人,原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饰改造须保持现状,不得拆除,不折价处理,装饰物无条件归还出租方。
13、本次出租标展示的图片、面积等仅作参考,交易所不能保证其品质,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交易所通过文字方式对出租标的所作的介绍与评判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成交后承租人不得提出补足面积或降低租金要求。竞买方必须在公告披露规定的咨询时间内实地察看了解出租标的具体情况,一旦参加竞价,即表明竞买方已完全了解情况,同时认可并遵循交易所的一切交易条件,认可本次招租信息各项条款的约定,认可出租方出具的《租赁合同》样稿中的各项条款的约定,同时表明竞买方已完全了解并认可出租标的的实际现状情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14、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的除外,但与挂牌披露相违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调整)。
15、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16、本次出租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7、预约看房、咨询电话:13819999797(梅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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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1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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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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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及成交款项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该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做违约金转入产权单位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审核通过后,获得竞价资格,进入竞价大厅参与报价。
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1).docx 2.实地勘察证明.docx 3.特别事项约定兰溪.docx 4.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兰溪.docx 5.法人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 6.租赁合同(样稿)一次性付清.docx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梅经理
| 电话
| 0579-88893308
|
手机
| 13819999797
|
传真
|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地址
| 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信联大厦1302室
|
联系人
| 梅经理
| 固定电话
| 0579-88893308
|
手机
| 13819999797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在“浙交汇”平台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lease/detail/69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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