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仅供参考) 房屋委托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一)房屋坐落于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十里长冲,为乡村民宿的商业用途。总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共3幢建筑物,包括经营该民宿范围内的客房、餐厅、会议室、停车场、机电设施设备、为民宿配套的其他建筑物内外的场所及其相应配套设施设备等。 (二)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6年整。 首期租赁期6年后,协议履行情况及租赁效果良好,后期续租4年,协议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否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六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①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本市范围内国有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②现金形式。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房屋租金以资产使用费形式收取。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资产使用费,计:(¥元)。 (二)甲方提供有效票据后,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消防、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需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运营期间,甲方协助乙方维护好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及其他相关问题。涉及政府公务接待、考察、参观学习、招商引资等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予以支持。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接受消防、安全、环保、卫生、治安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上述部门的要求落实到位,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周边邻里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租赁期间,乙方应对运营项目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房屋建筑险、财产险等乙方认为保护民宿项目利益的其他险种。 9、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10、乙方需要在租赁期第5年,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提升改造(提升改造标准需经业主单位认可)。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3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1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如乙方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且须恢复原状。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4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0%。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由乙方另行缴纳,否则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无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房屋所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庐江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案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甲方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租赁)公用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 的商业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为:商业(办公)配套(参考出租公告约定的原设计用途)。 三、租赁方式及期限(含免租期和房屋装修)以租赁合同为准。 四、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出租的商业房产是经政府批准规划建设合法的商业经营办公场所,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的消防系统、设备设施、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的安全进行监管。 3、甲方在监管中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有权督促乙方整改,并向地方安监、消防、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4、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五、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以及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对承租区域内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管理。 2、乙方负责对租赁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公共通道以及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 3、乙方全面负责租赁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保维护、定期检验检测。 4、乙方负责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乙方应针对生产经营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 6、乙方租赁房屋的装修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清晰醒目无缺失。 7、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区域内的各类危险源(点),做好监控和管理工作。 8、乙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9、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10、乙方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11、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违约处罚: 1、乙方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凡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中的任何一款及其他安全规定的,每人次罚款10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双方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由于乙方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者已触及刑律的,报检察院或劳动监督部门处理; 4、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5、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伤亡者先行垫付医药费、赔偿金等,再向乙方进行追偿; 6、如因乙方或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七、甲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名单: 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甲方楼栋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安全现场负责人: 乙方负责安全、消防专职管理人员: 八、附则 1、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具备同等时效和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执四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 JAVA系统产权交易操作手册—竞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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