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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租赁(二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租赁(二次)
项目法人: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见证时间: 2024-04-12 公告正文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租赁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4BFMCJ00198

委托方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4月13日9:00始至2024年5月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5月7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

3

32.4

3.2

1.标的坐落位置: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范围为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的一套烘干机设备,包含斗式提升机、烘干塔、电控系统等一系列组成全套烘干机设备(设备清单详见公告附件3)。委托方为承租人免费提供设备用地(约1400平方米)、烘干操作工人宿舍2间、一座约1000平方米罩棚及一套液化天然气设备,烘干使用液化天然气(LNG)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按政府指导价据实结算。

4.标的资产及免费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具备生产能力,不可移动。

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标的的用途为粮食烘干。

2.承租人在烘干房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登高、动火、用电的安全,不得违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从事作业活动,租期内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3.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资产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年度分2次支付,先支付后使用。承租人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首年租金的50%,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剩余50%年租金;自第二年起,每个合同年起始之日起7日内支付当年租金的50%,2个月内支付剩余50%年租金。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设备调试期一个月(按30天计,免租金设备调试期包含在租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3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3.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费、燃油费、进出场费用、人员工资、保险等),租赁期满后不得要求委托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4.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5.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6.特别说明:

(1)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发生机械故障,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委托方配合联系设备生产厂家做好技术指导;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在租期满时,承租人须按照约定清理房间及场地,并保证租赁设备及物品完好归还委托方。委托方检查租赁设备及物品无损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

(3)承租人须遵守国家和租赁库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参与烘干作业的工作的人员、车辆须遵守库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库区管理。若有违反规定,每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规定一次,委托方有权从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壹仟元作为罚款,承租人在每一年度违反三次或累计违反上述规定五次的,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承租人全部履约保证金。

(4)承租人不得妨碍库区进出粮正常作业活动。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748031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徐工、张工,联系电话:18956032065、1380565825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部分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烘干线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使用方式

(一)租赁期间甲方提供位于其子公司——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区内的烘干线(具体设备明细详见清单)、烘干操作工人宿舍2间、以及烘干线附近9号-15号仓之间罩棚供乙方使用,乙方需自行组织具有烘干经验的人员进行烘干作业。

(二)乙方可以有偿使用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电子磅、烘干房运营所需相关配套设备,按进出烘干房时的过磅重量计价,单价为1元/吨(烘干线租金不含该项费用)。

(三)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收购潮粮(小麦、玉米、稻谷)数量、质量以及所需资金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烘干作业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天然气、人员工资、烘干损耗等)以及烘干操作工人宿舍用水电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烘干线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甲方可以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帮助,若工作量过大,乙方应另行支付甲方相应费用,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二、租赁使用期限

(一)本烘干线设备租赁期限叁年,第一个合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个合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个合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给予乙方一个月免租设备调试期(按30天计,免租金期包含在租期内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期届满,如需要继续租赁,乙方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符合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情形下可以续租,但累计租赁期不得超过十年。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烘干线年租金人民币元(¥)。

(二)合同签订当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实际成交金额的首年3个月租金总额,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的50%,2个月内支付剩余50%年租金;自第二年起,每个合同年起始之日起7日内支付当年租金的50%,2个月内支付剩余50%年租金。

(三)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年租金50%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烘干线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设备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烘干线的毁损和灭失责任

(一)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烘干线相关设备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二)在烘干线相关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烘干线相关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烘干线相关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确保能正常使用;

3.当烘干线相关设备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4.若烘干线相关设备因被盗等原因遗失或无法修复的损毁,乙方按租赁设备价值正常折旧后价值赔偿甲方。

五、租赁期间双方权责

(一)乙方须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人员车辆进出库区需向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仓储部报备,由仓储部负责统一协调。

(二)乙方在烘干线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从事烘干作业,若有违反,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应服从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管理,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乙方每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规定一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0元,乙方每一年度违反3次或累计违反上述规定5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四)烘干线运营过程中若发生机械设备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应乙方要求,可以协助乙方联系设备生产厂家予以技术指导。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甲方可按500元/日的标准在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逾期支付达30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解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还烘干线,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按500元/日的标准要求乙方继续支付违约金,同时,烘干线租金费用按原标准的2倍执行。

(六)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乙方不得将上述设备转租或承包给第三方使用,若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使用甲方上述设备,产生的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达到1万元标准的,乙方必须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齐至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金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200元/日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乙方在烘干线运营过程中要熟悉收购政策,优先收购周边农民高水分粮,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密切关注社会舆情,不能给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九)合同期满,上述设备移交需经双方签字确认,若有毁损则由乙方按原标准恢复,乙方不予恢复,甲方可以自行恢复,并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内扣除相应的恢复费用,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付恢复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另行赔偿。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任方需承担因此纠纷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三)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