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康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康嘉价评字(2023)05054号《价格评估报告》。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备的拆除、清运、搬运、装卸等工作,场地平整、现场垃圾清运完毕后净地交付,上述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至第五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转让价格、履约保证金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按国家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且乙方已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进场施工通知书,乙方方可进场施工。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 自甲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起,乙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让标的拆除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乙方不得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乙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第七条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乙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乙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如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三)乙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乙方负责清运属于本次转让标的物范围内的全部物体,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设备拆运后,乙方需将垃圾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地面平整。 (四)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如甲方确认乙方存在工程转包情况,甲方有权要求停工并终止合同,同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五)乙方完成拆除作业后,土地需平整后净地交付,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乙方须将地面拆除至正负零,资产处置后须土地平整。 (六)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见本项目资产转让交易公告。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除不可抗拒、第三方行为等非甲方原因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5000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0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合同标的额的10%的违约金。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50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0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标的额的10%的违约金。 (四)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资产处置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的,超过合同期限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乙方须派驻现场拆除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全天候负责现场拆除工作。若发现擅自离岗、脱岗行为,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 (七)乙方以上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督促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监督承包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隐患,发包人有权采取停工、处罚等措施。 (4)发包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6)发包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督促承包人落实整改。 (7)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对所有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熟知并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承包人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3)承包人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项目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本项目安全隐患。 3.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未落实,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接收单位时起失效。 5.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应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6.本协议正本—式份,副本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附件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 附件1:实物资产转让竞价文件格式(网).docx
|